福建技术师范学院档案查阅、借阅办法
一、凡向学校综合档案室移交、捐赠、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,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,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。
二、凡需利用本校档案的,本校教职工须持填写完整的《档案查阅、借阅申请表》;在校学生持本人学生证;校外单位或个人须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证件。否则,不予接待。
三、凡需利用本校尚未开放的档案,除须持有上述证件外,还须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利用。
1、本校人员利用党政类保密档案或非本部门产生的未公开的档案(如上级文件、会议记录等),需经档案形成部门、综合档案室领导、分管校领导批准。查阅与本人相关的档案,如任免、表彰、处分决定等以及由本人经办的档案例外。
2、本校人员查阅会计档案,须由财会档案形成部门的财会人员前来档案馆查阅。校外人员要经校财务处同意。
3、本校人员查阅科技保密档案,需经科研处负责人批准,查阅他人限制利用的科技档案,要经课题负责人或本人同意。
4、外单位人员利用上述档案,除按以上规定办理审批手续,还应经综合档案室领导批准。
四、港、澳、台同胞、海外侨胞要求利用档案,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介绍。外国人要求利用档案的,须经外事部门介绍和校保密委员会批准后,再按上述手续办理。
五、利用档案须认真填写《查档登记表》,一般只限于室内阅览,不得随意带出。确需借出非保密档案的,须经综合档案室领导和分管校领导同意,办理借出手续后,方可借出。
愈期不还者,应酌情处罚。保密档案一律不外借。
六、凡需摘抄或复制保密档案,未公开档案,须经综合档案室领导批准。
七、档案利用者要爱护档案,要对档案的保密、安全、完整负责,不得随意增删、涂改、撕毁、转借、更不能丢失,如发现违规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批评教育、处罚,甚至追究法律责任。
八、未经学校授权和上级主管机关批准,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公布档案。